很长时间以来,从虚拟币到NFT,主流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们(以下简称“VASP”)为了保持项目热度和资产流动性,除了不停地为项目添加各种新玩法、增加虚拟币或NFT的价值外,还会使用一些特殊的外部营销手段帮助自家的项目既能留住老人,又能多渠道的吸引新人。其中,付费推广就是VASP们常用的一种手段。
当然,付费推广并不是虚拟资产圈的原创,早在人类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广告”作为一种早期的付费推广手段就已经出现,时至今日,付费推广的模式已经随着人类商业活动的活跃,发展出了各种各样的新样态,新兴的社交媒体付费推广成为了主流。但是,由于各国对虚拟资产监管的收紧,此类付费推广无论是对于站台名人、推广平台还是VASP们来说,都产生了各不相同的法律风险。
飒姐团队注意到,前脚某安刚刚遭遇处罚危机选择天价和解,后脚足球巨星C罗就因为某安站台而被集体诉讼,索赔金额超10亿美元,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则C罗恐赔光自己10年来的大部分收入。今天,飒姐团队就从C罗被诉案出发,为大家详细讲解名人站台推广虚拟资产的法律风险。
01、虚拟资产付费推广,一种变相名人“杀手”?继库里、拉里戴维、卡戴珊、大坂直美等名人之后,C罗也倒在了付费推广虚拟资产的“坑”里。近日,C罗因与某安长期以来的密切合作、为某安站台推广虚拟资产而遭遇集体诉讼,被要求赔偿至少10亿美元(按发文日的汇率算,大概超过人民币70亿元)。如果法官对该起案件“判如所请”那么不仅会让C罗10年来大部分收入“白给”,也会创造出虚拟资产史又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件——史上因付费推广虚拟资产被索赔最高的名人。
前几天,三名原告在美国佛罗里达州南区法院对C罗、F1、奔驰以及美国职业棒球大联盟等知名人士、法人实体提起了诉讼标的超10亿美元的集体诉讼。几位原告在起诉书中称C罗等名人和具有高社会知名度、影响力的组织为某安做的推广引导了他们进行了数额巨大且不安全的投资,相关行为涉嫌“欺骗”,违反了美国多项关于推广金融产品的法律。诉讼书中还将矛头直指C罗本人:有证据显示,某安发行和销售未注册证券的欺诈行为之所以成功,与C罗的帮助直接相关。
那么,C罗作为一个长期活跃在虚拟资产圈,并在NFT大火的时候狠赚一笔的名人,其是否真正为某安推广虚拟资产提供了帮助?具体提供了哪些帮助?原告在起诉书中认为:C罗与某安的合作宣传工作是“非常成功”的,在去年世界杯之前,C罗与某安合作推出了他的首个个人NFT项目“CR7”,该项目NFT的发售价从77美元到1万美元不等。而在C罗的NFT项目官宣后,互联网以“某安”为关键词的在线搜索量增加了500%。同时,C罗的高价NFT也在发行首周就售罄。
而如今,飒姐团队查询了第三方NFT交易平台发现,C罗的NFT项目已经丧失了大部分的流动性,交易价格大幅度跳水,最便宜的仅需几美元就能买到。可见,原告之诉请并非无理取闹,如果大家确实是在C罗强大的粉丝号召力下真金白银购买了一种如此高风险的投资品,那如今的投资损失必然与C罗脱不了干系,要求其赔偿也有一定的道理。
02、C罗真的会赔10亿吗?先说答案,飒姐团队认为赔偿数额很可能会大幅缩减。
想必大家已经看过某安与美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SEC)不久之前完成的天价和解案,该案虽然并未最终进入审判决断,法官也没有对虚拟货币等虚拟资产的法律性质做出认定,但根据双方的和解条件来看,SEC似乎已经胜券在握。换言之,在美国当前的司法环境下,虚拟资产更倾向于被认定为一种证券或类证券的金融产品。
在认定虚拟资产属于证券或类证券金融产品以及某安为虚拟资产发行人的基础上,SEC认定某安两大最重要的“罪行”为:(1)未经合规注册就向公众提供和销售加密资产证券Tronix(即TRX币)和BitTorrent(BTT币);(2)通过大量的洗售交易(wash trading)欺诈和操纵加密货币二级市场。
因此,考虑C罗要不要赔、赔多少之前我们必须明确一点:C罗是否是该虚拟资产的发行人?是否承担相关信息披露等义务?
不得不说,大部分时候VASP在发行以在世名人个人IP为主题或噱头的虚拟资产时,都会刻意在营销和宣发上模糊发行人的问题,常见的宣传文案为“本平台与A先生合作发行xx项目”“本公司与B小姐共同创作了xx项目”,但实际上VASP们很可能只是与A先生B小姐的经纪公司签订了一份代言或授权合同,利用名人效应为自己的NFT项目“添砖加瓦”。在这种情况下,虚拟资产的发行人只是VASP,A先生和B小姐则是广告代言人。
换言之,VASP作为虚拟资产的发行人、销售者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等金融机构合规义务的主体。而具体到C罗被诉案,某安是发行人,C罗则是广告代言人,诚然投资者们很可能是在C罗的号召下进行了高风险投资,但造成消费者损失的真正原因则是某安违规发行未注册证券产品、违规操纵证券市场以及不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因此C罗并非消费者损失的主要责任人。
另外,飒姐团队还要提示大家,无论是C罗本人的NFT项目流动性缺失还是某安发行的其他虚拟资产价格跳水,在法律上并不能全部“归罪”于C罗本人或发行人某安。从证券类纠纷案件的判例来看,法官在决定赔偿数额时还必须考虑到“系统性风险”对投资者损失的影响,例如虚拟资产市场本身的剧烈波动以及全球经济的不稳定对虚拟资产行业产生的负面影响等。
综合考量下,即使经历了漫长的诉讼后C罗败诉,其赔偿金额大概率会被大幅缩减,后续甚至还会因为共同被告众多的原因,赔偿责任被进一步“摊薄”。
03、在中国为虚拟资产付费推广,可能面临哪些法律风险?说完C罗被诉案,我们还应当考虑到,名人如果在中国为虚拟资产站台付费推广,是否会面临天价索赔?
不少伙伴们认为,我国自《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和《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出台后,所有虚拟货币相关机构及业务均已退出中国大陆市场,付费推广虚拟资产被罚的事大概率不会发生。实际上并非如此,虚拟资产的概念较为广阔,除虚拟货币外NFT以及其他衍生产品,甚至游戏等平台的虚拟币、装备等虽然从法律性质上与基于区块链技术产生的虚拟资产有所不同,但名人接受此类付费推广依然可能产生严重的法律风险。
我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该条同时规定,上述商品或服务以外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
通常情况下,虚拟资产并非与生命健康相关的商品或服务,因此当VASP发行的虚拟资产导致投资人遭受损失时,代言人基本上不会因代言行为而承担无过错的连带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代言人存在主观过错(明知或应知VASP发行的虚拟资产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会与VASP(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共同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目前对名人“明知或应知”产品存在问题的判断标准较为宽松。2016年4月“中晋系”投资理财产品爆雷,上万名投资者损失惨重,案发后,不少投资人将矛头指向“中晋系”广告代言人潘某某(著名斯诺克运动员,房间称“九球天后”)并对潘某某提起了诉讼,在该起案件的判决书【(2020)沪02民终3552号判决书】中,法官明确:“在衡量潘某某的过错时,应当以一般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作为审慎审查义务的衡量标准,而不应当以事后刑事案件的结果来倒推审查的义务。正如大量作为受害人的集资参与人一样,如果潘某某做到了普通人的审查义务,对广告主的情况予以了审查,不应对其苛以更高的审查义务。”
但是,飒姐团队提示,名人付费推广在民事赔偿中的过错认定标准与行政处罚不同,名人们有可能避开消费者的索赔,但还是要受到市场监管机构的严格监管。2022年5月28日,知名女演员景某就因为代言了某涉嫌虚假宣传的果蔬类食品而被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管局认定为违反《广告法》的代言行为,共计罚没722.12万元。
04、写在最后如前所述,C罗可能不会因此次诉讼案赔光家底,但却有可能逃不过美国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的处罚。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已经规定,网络付费推广必须在促销推文中做出明确的披露。披露程度需要达到具体收了多少钱的程度。
在为虚拟资产付费推广被行政处罚案中,美国名媛金卡戴珊(Kim Kardashian)就是一个典型案例:卡戴珊与某VASP合作在社交平台上推广了一种加密货币,而被罚126万美元。当时,卡戴珊在自己的推文中已经明确标注了该推广是广告,但未披露其获得了25万美元的推广费。C罗同样很可能会因相同的原因,面临监管机构的调查的处罚。总之,飒姐团队提示,虚拟资产付费推广坑多浪大,名人更需谨慎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