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译 | 作者 | 奥地利共和国财政部
日期:2023年10月5日
资料来源:
https://www.bmf.gv.at/en/topics/taxation/Tax-treatment-of-crypto-assets.html
1 所得税作为环境责任税制改革(Ökosoziale Steuerreform)的一部分,关于加密货币税收的具体规定将于2022年3月1日生效。在新制度下,持有加密货币的收入将被视为资本资产收入,并按照27.5%的特定税率进行征税。
涵盖哪些加密货币?根据奥地利所得税法(Einkommensteuergesetz - EStG)的第27b条第4款,加密货币被定义为“未经中央银行或其他国家机构确认或保证,不必然与法定货币挂钩,且没有货币法律地位,但被自然人或法人实体作为交易媒介接受,并且可以电子方式转移、存储或交易价值的数字表示形式。”
该定义涵盖了被接受作为交换手段的公开提供的加密货币。它还适用于“稳定币”,其价值与法律认可的货币或其他资产的价值挂钩。
该定义不包括NFT和以证券或财产等实物资产为基础的“资产代币”。这些产品根据一般税收法规征税,具体取决于相关代币的性质。
受影响的收入及计算方法持有加密货币收入的定义包括持有加密货币的当期收入和因持有加密货币的价值增长,无论是否遵守了最低持有期限。
根据第27b条第2款,持有加密货币的当期收入的定义中,包括转让加密货币所获得的报酬。当加密货币被转移给其他市场参与者以换取费用时,收入确认。出于税收目的,这些费用的定义具体包括加密货币贷款所赚取的利息以及作为“去中心化金融流程”(也称为“流动性挖矿”)的一部分而提供加密货币用于流动性和/或信用池的应税考虑因素。
通过提供交易处理服务的技术流程获得的加密货币持有量也属于当前收入的定义。该条款旨在涵盖在“挖矿”活动过程中获取加密货币资产,无论该过程是否导致新加密货币的创建,也无论收入是否由网络中的其他成员以交易费的形式提供。运营主节点还可以产生用于税收目的的当期收入。
注意事项只有在活动的性质和范围不超出简单的资产管理工作的情况下,才视为已产生资本资产收入。如果这些活动超出了此类资产管理的范围,那么由此产生的任何收入都应被分类为商业活动收入。
所有当前收入均需在流入时纳税。此类收入在流入时根据所收购的加密货币持有量和/或当时收到的任何其他报酬的价值进行评估。该值还将用于代表所购的加密货币的纳税成本。
相比之下,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则不视为已产生当前收入:
与处理交易相关的服务主要包括投资(质押)现有的加密货币;
加密货币免费转移(“空投”)或仅用于其他微不足道的利益(“赏金”);
加密货币是由于原始区块链的更改(“硬分叉”)而产生的。
在这些情况下,持有加密货币的收入在流入时不征税。然而,相关的加密货币资产被视为是以零成本获得的。这意味着,如果日后处置它们,则所持有的加密货币的全部价值将被征税。
警告作为传统质押程序的一部分而获得的加密货币持有量的例外情况仅适用于与交易处理(即创建和/或验证区块)相关的服务。如果实际上相当于提供代价以换取加密货币持有量转让的过程被描述为“质押”,则此类过程不在豁免范围内,这意味着由此产生的任何收益在流入时都要征税。
根据第27b条第3款,“因加密货币持有量的价值增长而获得的收入”具体包括:
将持有的加密货币兑换成欧元所产生的收入
将持有的加密货币转换为合法认可的外币(例如美元)所获得的收入
通过将持有的加密货币与其他经济商品和服务进行交易而获得的收入(例如购买经济商品并以加密货币支付)。
将一种加密货币换成另一种加密货币并不构成处置,此类交易无需征税。此外,与此类交易相关的任何费用(例如交易成本)在税务上不被视为重大支出,因此在交易时无需纳税。在这种情况下,所转移的加密货币的获取成本将转入交易中获取的加密货币上。
任何导致奥地利政府丧失对处置所得利润征税权利的行为也被视为处置。
处置利润的计算方法是从相关出售产生的收入中减去购置成本。此类利润应纳税。对于交易,相关加密货币持有量的处置价格被假定为交易时相关加密货币持有量的公允市场价值(第6条第14款)。请注意,与购买加密货币相关的任何辅助成本(例如建议或交易费用)都可以抵消税收,从而减少税收。然而,与金融资产相关的费用(例如电力成本或购买硬件的成本)不可免税,除非纳税人选择使用标准税收选项(Regelbesteuerungsoption)。
税率根据第27a条第1款,持有加密货币产生的收入(包括当期收入和出售收益)需缴纳27.5%的特别税率,且不纳入其他收入的累进税率起征点计算。无论应纳税额是从源头扣缴(即作为资本利得税),还是根据纳税申报表和/或评估程序确定,本规定均适用。
然而,豁免确实适用于以加密货币发放的私人贷款的收入,前提是支持贷款的转让合同可向公众开放。此类私人贷款的收入计入累进所得税起征点。
损失抵扣根据奥地利的一般税收法规,出于税收目的,与加密货币收入相关的利润和损失可以与与其他资本收入(例如股息或股票处置收益)相关的利润和损失一起计算。
商业收入原则上,加密货币的特殊税率适用于商业资产以及传统资本资产。但是,如果通过加密货币产生收入是相关企业核心活动的一部分,则特殊税率不适用。特别是,这意味着它不适用于以加密货币进行商业交易的企业,或在商业基础上开采货币的企业。此类活动的收入根据累进所得税起征点征税。
构成企业资产一部分的加密货币持有所产生的亏损,其处理方式与商业持有的资本资产所产生的亏损相同。
2 资产增值税奥地利债务人和服务提供商将被要求从2023年12月31日之后应计的资本收益中扣除奥地利资本利得税。此扣除可以自愿从该日期之前应计的收益中扣除,在这种情况下,资本利得税为代扣代缴并直接转至税务局。投资者无需在纳税申报表中申报已自愿扣税的资本收益,因为在扣缴资本利得税时,即视为已征收适用的所得税(此原则称为“最终纳税”)。
警告如果在扣除资本利得税的义务生效之前从加密货币中获得收入,并且不自愿扣除税款,则必须在所得税申报表中申报该收入并相应纳税。
有限纳税义务根据第27b条第2款的规定,来自加密货币的当前收入,以及根据第 27b 条第27条第3款规定,加密货币资本收益无需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如果有义务扣缴资本利得税的一方知道自己不是无限纳税义务的投资者,则在这些情况下可以免予扣缴资本利得税。如果扣缴义务人仍然扣缴了资本利得税,则可以根据第 240条第3款予以退还。有关根据国际税法对加密货币收入的分类,请参阅下文。
3 新规生效对加密货币持有收入纳税的要求于2022年3月1日生效,并将适用于2021年2月28日之后购买、持有的加密货币(称为“新资产”)。
通常情况下,此日期之前获得的加密货币持有量被视为“存量”,因此不受新税收规定的影响。它们将继续被视为经济商品,并像环境责任税改革之前一样纳税。
然而,如果利用2021年3月1日之前获得的加密货币持有量(“旧资产”)来根据第27b条第2款获得当前收入,或作为质押、空投、赏金或硬分叉安排的一部分而获得加密货币(第27b条第2款第2项),那么新的税法规定将适用于这类收益。在此类活动过程中获得的任何加密货币都将被视为新资产。
如果加密货币持有量在2021年12月31日之后但在2022年3月1日之前被清算(特别是由于处置或交易),则此类清算产生的正收入或负收入可以根据新规定自愿纳税。在这种情况下,将适用加密货币的特别税率,并且该收入可以与2022年资本资产产生的其他收入合并,用于补偿损失。
4 增值税 (VAT)根据欧盟法院(CJEU)关于比特币加密资产的判例法,以下增值税处理适用于比特币:
从法定货币兑换为比特币,反之亦然
根据CJEU判例法,法定货币(例如欧元)与比特币的兑换免征增值税。
比特币对价以比特币作为对价的供应或服务应与以法定货币(例如欧元)作为对价的其他供应或供应或服务以相同的方式对待。此类供应或服务的税基应根据比特币的价值确定。
挖矿由于缺乏可识别的服务接收者,并且根据欧盟法院判例法,比特币挖矿无需缴纳增值税。
4 国际税法为清楚起见,本法律评估基于经合组织税收协定范本。在实践中,必须始终参考适用的双重征税公约(DTC)。
应税收入是否应计、收入类型、收入归属于纳税人以及应计时间均受奥地利国内税法原则管辖。随后考虑这种国内待遇以获得DTC级别的资格。
如果来自加密货币的收入在国内符合商业(商业)活动收入的资格,则需要在适用的DTC层面将其归类为《经合组织税务示范公约》第7条意义上的商业利润。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注册地拥有对这些营业利润征税的主要权利,除非其活动是通过位于另一缔约国,且适用DTC的公约第5条意义上的常设机构进行的。采矿和定标都需要专门的、有时非常昂贵的设备,这些设备必须安装和投入运行并连接到特定的地点。因此,原则上可以满足公约第5条设立常设机构的要求。是否属于这种情况的评估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如果产生的加密货币或源自加密货币的收入可归属于常设机构,则该常设机构所在的缔约国获得主要征税权。公司的注册地通常会豁免此类收入,但仍然适用累进。这一原则的一个例外是那些提供抵免方法以减轻双重征税的 DTC。应当指出的是,经合组织税收协定范本第 7 条仅适用于辅助情况,即适用 DTC 的其他规定不适用时。
如果通过支付方式转移加密货币而获得收入(第27条第2款Z1项),则此类收入基本上可以被视为公约第11条意义上的利息,因为该收入的支付是为了换取可用资本。这意味着该收入原则上可以在以收款人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征税。此外,来源国(通常是公约第11条第5款意义上的付款人居住的缔约国)有权征收总收入10%的预扣税。该收入在流入时征税。这也适用于作为商业活动进行的加密货币付款转移,因为第7条是第11条的附属条款。
建议:10%的预扣税率与公约中规定的税率相对应,并且必须始终与适用的 DTC 中的税率进行核对。
从国内角度来看,纳税人自己进行的“挖矿”收入应被视为当前收入(通过技术获取加密货币)。在这种情况下,公约第11条不适用,因为提供资本不会产生收入。第7条也不适用,因为不存在商业活动。因此,来自商业企业之外的加密货币开采收入原则上被归类为第21条的“其他收入”,并且纳税人居住的缔约国通常拥有对此类收入的主要征税权。
建议:奥地利缔结的一些DTC包含基于公约第21条第3款的规定,因此也规定了来源国的征税权。
如果企业通过加密货币实现资本收益,包括通过“质押”、“空投”、“赏金”和所谓的“硬分叉”等方式出售加密货币而获得的资本收益,则适用第13条。如果加密货币归属于另一缔约国的常设机构,则根据第13条第2款将征税权转让给该国。对于加密货币的其他已实现资本利得(即在企业之外持有的资本利得),适用第13条第5款的规定,并将排他性征税权分配给卖方的所在国。这一法律评估也适用于导致奥地利丧失对资本利得征税权的情况,导致国内出口税收和加密货币的销售落入企业的商业活动,因为第7条是第13条的附属品。
建议:资产代币和NFT不属于加密货币。因此,前面的解释不一定适用于此类资产的收入。DTC的其他条款,例如第10条或第12条可能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