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例引入

北京的A先生经币圈熟人搭线,在线上结识了深圳的B先生,A有意向B收购虚拟货币USDT(以下简称“U”)。两人谈好价钱后,决定先交易一把熟悉下情况。双方约定在上海线下碰头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U。A与B在沪如约会师后,交谈甚欢、相逢恨晚,彼此感觉都很融洽,于是决定开展后续交易。双方交易规模也不断升级,从最初的几千U上升到数十万U。一次,A像往常一样如约从北京赶赴上海与B交易,B则从鹏城姗姗来迟。B解释他的冷钱包刚刚被盗了,可能要等几天才能凑齐U交给A。A表示不打紧,并将现金预交给B,B则出具收款单。此后,A多次向B询问出U事宜,B均表示目前手头缺U,还得缓一缓,要不只能把钱先退给A。A察觉到B有异样,经多方打听,才了解到由于时下USDT看涨,B不想按约交付,于是一直借口拖延。A得知真相后大怒,心想B这玩意忒不是玩意儿,赖账赖到自己头上了,不能忍!于是A激动之下,决定起诉B,要求其如约交付USDT。但是,A先生对于去哪儿告B更有胜算拿不准,于是找到曼昆律师寻求帮助。

虚拟货币交易有纠纷后,去哪儿打官司更有把握,就是在考虑如何选择争议解决地更有利。此时需要同时考虑两个问题:一方面,案子能立得进去,即管辖问题;另一方面,法院接案后诉请能获得支持,即审理问题。两者必须同时妥善解决。否则,立不进去案子,或者受理后被驳回扔出去了,等于还在法院外转悠;案子被受理了,但法院的裁判态度不予支持诉请,也是管挖不管埋,同样白瞎。简言之,法院接案受理与法院支持诉请是两回事,要想告得赢,需要两手抓两手硬。需要注意的是,本文讨论的涉币纠纷受理问题,主要针对国内币圈玩家之间的虚拟货币买卖纠纷,不涉及虚拟币客户与平台之间,特别是涉外平台相关的涉币纠纷。02 司法现状:虚拟货币交易纠纷的受理

目前,买卖虚拟货币相关的纠纷,在管辖与审理上呈现纷繁复杂的局面。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十部委通知”),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虚拟币相关业务活动,特别是法币与虚拟币之间的兑换业务,被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被坚决予以取缔。

因此,涉币类纠纷的第一个拦路虎就是,去打官司法院经常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理由是虚拟货币交易是非法的、法院不管。即使案件被受理了,涉及虚拟货币的买卖合同,也经常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至于交易无效后相关财产的返还,法院的处理标准也并不统一,以涉币投资款的返还为例,就有全额退还、对半分担以及不予退还三种裁判倾向。

虚拟币买卖合同的效力,在包括广东、江苏、浙江等地在内的大部分法院,大概率会被认定为无效。但是也存在部分地方法院认为涉币交易有效。如上海一中院认为,虚拟货币虽然不是法定货币,但作为虚拟财产依然受到法律保护,具有可交换性,因此对虚拟币交易持有更为肯定的态度(上海一中院(2019)沪01民终13689号、(2020)沪01民终12524号判决书,上海地区类似判例还有浦东新区法院(2022)沪0115民初16440号)。北京市高院也有判例认为,虚拟货币可以作为一种商品,具有商品交易属性,当事人之间买卖虚拟货币的行为并非代币发行融资行为,故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北京高院(2020)京民终747号判决书)。但是,即使是同一地区的不同法院,对涉币交易的认定态度也不一致。如北京房山法院对虚拟币交易合同的效力,持肯定态度,与北京市高院同频(北京房山区((2019)京0111民初21131号判决书),而北京三中院、朝阳法院则认为虚拟币投资相关的委托合同无效((2021)京03民终10254号、(2021)京0105民初97473号),可能是由于案涉合同签订在“94公告”发布之后的,因代理事项违法,所以法院认定委托合同无效。

因此,对于虚拟币玩家而言,能否通过合同约定的形式事先框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键就在于合同纠纷在哪里受理:如果按照事先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涉币纠纷归上海或者北京有关法院管,那么法院大概率会在认定虚拟币交易有效的基础上,按照当事人事先约定分配彼此的义务与责任;否则,涉币纠纷更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而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为何?就看各地法院五花八门甚至互相掐架的裁判倾向了。因此,相比于虚拟币买卖合同获得司法认可后,交易双方能够更安心地进行高卖低买、追涨杀跌,涉币交易被认定为无效以及无效后法律后果则不确定,会使得交易双方有种“与阎王爷打牌、跟上帝玩骰子”的不安感。

03 一般规则:根据约定或者法定确定管辖地

如何确定涉币纠纷的争议解决地呢?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涉币纠纷的管辖,也遵循“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的依法定”的规定。具体言之,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有约定的按协议管辖,无约定的按法定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一是要书面;二是约定的管辖地点必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不能随便约定一个与双方交易八竿子打不着的地方作为管辖地;三是不能违反专属管辖与级别管辖的规定。

当合同双方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适用法定管辖的规定。此时,双方争议的焦点(即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收钱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为管辖所在地;双方争议标的是出U相关的,由承担出U义务的卖方所在地管辖。涉币交易即时结清的,由交易地人民法院管辖。需要注意的是,“争议标的”是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具体合同义务((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73号裁定书)。简单而言,不是一涉及到要钱,就通通认为是由收钱一方,即卖家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而是要考虑要钱的具体依据:如果是根据合同约定的义务要钱,此时由收钱一方所在地管辖,如果因合同无效或者违约引起的金钱返还赔付,则不能据此武断地认定由收钱一方所在地管辖。

04 具体分析:涉币纠纷争议解决地的选择

根据上述两部分分析可知,涉币交易争议地的选择,可谓得地利者得天下。关于涉币纠纷争议地如何选择,答案也就呼之欲出了。如果交易时约定了管辖地在上海,或者虽无管辖协议但可以在上海起诉,则从立案到确认涉币交易有效相关的诉请,一路生花、畅通无阻;相反,如果根据约定或者法定,管辖不在上海或者北京等地,那么从立案到诉请,就像是开了法律盲盒一样,一路荆棘、脑袋开花。如前所述,鉴于目前涉币纠纷实务现状,如果约定管辖所在地在上海或者北京(具体法院所在地一定要明确!如浦东新区、闵行区,北京房山区等),则不仅能顺利立案,而且主张虚拟币交易有效的相关诉请会获得法院支持。相反,如果约定管辖地在京沪之外,则要么在立案环节就磕磕绊绊,即使千辛万苦地立进去了,法院也会大概率会认定虚拟币相关的交易无效。虚拟币交易无效,并不意味着没有法律后果。但交易无效后,涉币交易相关的财产返还,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当然不能说,京沪之外对虚拟币投资交易活动都是“一刀切”地“以禁代管”,如河北省沧州市中院有判例认为:“……上述文件虽然禁止发行机构及个人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否定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但并未对其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予以否认,普通民众在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具有持有和交易的自由”(河北沧州市中院(2020)冀09民终4997号,广西也有判例持有类似观点(2021)桂06民终1365号)。而在上海部分法院,认为购买虚拟货币(波场币)涉及非法公开融资,相关的委托理财行为无效(上海宝山区法院(2020)沪0113民初2912号)。但是不可否认,根据目前京沪之外大多数法院的裁判倾向,如采取诉讼方式处理涉币纠纷,在立案、效力确认以及法律后果上,存在更大的诉讼风险。“京沪外交易需谨慎”呐!不得不感慨,只有北京上海这样的全国比较大的城市还是那么地拉轰,勇立潮头,在虚拟财产交易相关的认定上领风气之先,堪称币圈灯塔、炒家乐园,涉币纠纷诉讼的管辖首选。

如果无约定,那就依据法律确定管辖法院了,即根据原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定管辖下,如果管辖法院有上海或者北京,那就恭喜了,赶紧立案别控制,要百分之一百锁定!因为一旦管辖地有多个时,如他人抢先一步在京沪之外的法院起诉且被受理了,那么一般就不能在京沪重复受理了。涉币纠纷在上海、北京之外的法院受理的,从立案到买卖效力到法律后果,都存在法律风险,此时可谓步步维艰:立案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时,要上诉;案件受理后被认定为无效,法院判定投资者自担风险、完全担责,还得上诉……

当然,在对涉币交易持消极态度的法院起诉或者应诉,也不能完全逆来顺受,而是要发挥主观能动性:不仅要考虑法院法对涉币交易的裁判倾向,同时还要据理力争说服法官,让法官认识到个人之间买卖虚拟币应该是有效的。即使涉币交易被认定为无效,也要争取投资交易款全额退还的最好结果。关于合同无效后应全额返还的主张,详见过往文章《投资虚拟货币有纠纷,投资款能否退还?》。

多谈一句,有条件的炒币玩家,也可以将交易纠纷的管辖地约定在香港,在香港获得胜诉结果后,再通过内地与香港相互司法协助的安排,在内地法院寻求强制执行。这种策略主要基于两点现状:一方面,香港在立志成为加工港、贸易港、金融港、数码港后,如今又致力于打造世界Web3.0中心,因此在涉币投资相关的纠纷上,港府司法机构将会更加开放包容。另一方面,内地与香港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已于2024年1月29日起正式施行,因此在涉币纠纷中这种“香港诉讼,内地执行”的安排,可以非常巧妙地保障炒币玩家的合同权益。至于具体的法律适用与管辖选择,可参见律所其祂大神的文章《内地与香港司法协助落实,对Web3.0行业有何影响?》。

05 曼昆律师建议

1.虚拟货币交易的管辖最好约定在上海或者北京,如无约定则尽量安排在京沪实际交易。力争无论是根据何种管辖,都能够将纠纷解决地锚定在这两地,使得涉币交易相关的诉请能够获得司法支持。此外,还可以将涉币交易的管辖约定在香港,通过“香港裁决,内地执行”的安排规避涉币纠纷的诉讼风险,最大限度的保障自身权益。

2.如无法控制管辖地的选择,则涉币纠纷存在法院不受理或者认定交易无效的诉讼风险。此时可以尝试将涉币纠纷,转化为民商事上典型的债权债务纠纷;如交易中存在打着虚拟货币的幌子,行盗骗抢夺之实的犯罪行为,也可以尝试采取刑事报案的途径获取退赔。

3.鉴于涉币纠纷难以立案、立案后极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交易无效的财产返还不确定等诉讼风险,需要当事人不仅要在虚拟币买卖前事先确定管辖地,更要在纠纷发生后及时寻求专业帮助,只有结合法院裁判倾向并据理力争,双管齐下,才能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