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消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众号发文披露一起案件,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以虚拟货币泰达币作为交易对象,按美元价格兑换人民币,商量好后陈某在互联网上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向散户收购泰达币,利用手机进行泰达币交易约81.4万个,按当天人民币与美元的汇率进行兑换共计人民币510万余元,后在检查站被公安干警人赃俱获,上述交易款项被当场扣押。大埔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以虚拟货币为交易媒介,在互联网虚拟货币交易平台非法进行外币与人民币的货币价值转换,属变相买卖外汇,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