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消息,香港证监会发布《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币化证券相关活动的通函》,证监会认为,现在是时候就代币化证券相关活动提供更多指引。此举有助厘清从事这些活动的中介人应达致的监管要求,从而提供清晰的监管指引,以支持业界继续创新,同时从投资者保障的角度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本通函重点是向中介人提供在应对和管理因使用这项新的代币化技术而引起的新风险方面的指引,以便代币化市场能够以稳健、负责任及可持续的方式发展。就证监会认可投资产品而言,本通函应与证监会有关代币化证监会认可投资产品的通函一并阅读。
通函指出,从事代币化证券相关活动的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人员和专业知识,以便能够理解相关业务的性质(尤其是与拥有权限和科技有关的新风险),以及妥善管理这些风险。 如境内人员发行(例如代币化基金的基金经理)或大力参与发行其拟买卖或提供意见的代币化证券,即使他们将某些职务外判予第三方供应商/服务提供者,他们仍须对代币化安排的整体运作负责。
在该声明中,证监会亦对证券型代币的发行和推广施加“仅限专业投资者”的限制。在证监会发表该声明时,证券型代币仍然是创新的资产类别,并尚未如现在一般以代币化证券的形式流入市场。由于代币化证券基本上等同于代币化作为包装的传统证券,证监会认为不需要施加“仅限专业投资者”的强制规定。然而,业内人士高度重视,《公司清盘条例》下的招股章程制度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四部下的投资要约制度的规定,亦会适用于向香港公众进行的代币化证券发售这意味着,代币化证券的发售如未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四部获认可,或不符合招股章程规定,便只可以专业投资者为对象,或在公开违反规定所订的任何其他适用的入境情况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