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中院发布一起提供虚拟币交易平台账号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的案例

1月16日消息,百色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提供虚拟币平台账号帮助转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典型案例,相关账号用于泰达币收币、卖币,帮助转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再通过支付宝账户接收账号卖出虚拟币所得资金,并通过取现、转账等方式套现。2020年2月至2021年5月期间,犯罪分子通过涉案账号收到虚拟币数量净额1312689.27个泰达币、变现了204791.928499...

《人民法院报》重磅刊文:虚拟货币不是法外之地,三种情形构成犯罪

本文首发于《人民法院报》作者:石经海 苏 青 西南政法大学10月26日,人民法院报刊文《虚拟货币结算支付型帮助行为的犯罪认定》。文中指出,虚拟货币结算支付型帮助行为是运用虚拟货币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提供财物转移帮助的行为。在虚拟货币结算支付行为的犯罪认定中,应把握犯罪所得的特征,上游电信诈骗与后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的界分节点,以及帮助者主观明知和“...

人民法院报刊文分析“虚拟货币结算支付型帮助行为的犯罪认定”的三种情形

10月26日消息,人民法院报今日刊文《虚拟货币结算支付型帮助行为的犯罪认定》。文章表示,虚拟货币结算支付型帮助行为的犯罪认定共有三种情形,第一是帮助者在诈骗行为实行终了前未与他人通谋,在诈骗罪既遂且诈骗者取得具有财产性、违法性与确定性的财物后,故意为其提供虚拟货币结算支付的帮助,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二是帮助者虽然在客观方面实施了掩...

作为合法财产的加密货币在大陆是否涉及税务问题?

中国人民法院报 9 月 1 日刊文《虚拟货币的财物属性认定及涉案财产处置问题》,文中通过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刑法属性进行辨析,认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具有经济属性,可归属为财物。现行相关规章明确认定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为虚拟商品,行政法律政策并未全面禁止虚拟货币交易。在现行的法律政策框架下,我国相关主体持有的虚拟货币,仍属于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个人持有的加密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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